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您好!今天,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中涉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因此,构成该罪名的关键在于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以及客观上的销售行为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从现有证据来看,虽然指控方提供了部分物证及证人证言,但这些材料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确实具备“明知”的主观状态。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情况下,涉案人员可能并非完全清楚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在供应链复杂的情况下,难以确切判断其主观意图。因此,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其次,在客观方面,关于销售额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疑问。一方面,现有账目记录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另一方面,若存在第三方参与分销等情况,则需进一步核实各环节的具体贡献比例。此外,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合理折扣等情形,这将直接影响最终的销售金额计算结果。
再者,考虑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表现出悔过态度,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结合社会危害性评估,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这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完全证实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恳请法庭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谢谢!
以上为辩护词全文,希望贵庭能够采纳并给予合理的判决。
此致
敬礼
辩护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